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1982年)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城市的城建、卫生、环保、工商管理、文化、公用事业等部门,为了维护与各自业务有关的公共秩序,按业务系统成立了一批“派出所”、“民警队”和“专业警察”。其方式,大多采取由这些业务部门出编制、出入、出经费,由公安机关价拨警服和武器弹药,实行以这些部门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如沈阳市城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在七个公园、两个绿化大队、两个农贸市场和故宫,建立了十二个“治安”派出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建立了三个“治安”队。杭州市建立了园林民警队、市政卫生民警队、公共交通派出所。哈尔滨市成立了环境卫生专业民警队,还设有管工商市场、渔业、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专业民警。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太原、贵阳等市都建立了卫生民警,江苏南京、常州,湖北沙市,广东肇庆等市都建立了城建民警。有的地方大学、医院、科研所、百货商场、养鸡场、军队机关家属大院等单位也已经建立或要求建立类似的派出所。
上述非公安部门建立的“派出所”、“民警队”和“专业警察”,在维护各自的工作、生产、科研、生活和公共秩序上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按照一九五七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一九五四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人民警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对人民警察的职权,政治、业务素质,都有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如果非公安部门都成立“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这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性质,也搞乱了国家警察体制,特别是把一些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让警察去管,更会引起群众不满,政治影响也不好。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对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建立市场管理队伍问题时指出,不要叫警察,可称市场监督员,规定统一的制服,佩戴一定的标志,赋予规定的职权,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一个条例,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按此办理。
对于非公安部门现已建立起来的各种“派出所”、“民警队”和“专业警察”(不含按国务院[1980]310号文件建立的经济民警),请你们把情况摸清楚,提出具体整顿方案,报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步骤地进行整顿。对非公安部门为维护与各自业务有关的公共秩序建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可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法,更换别的名称,不着警服,不再叫人民警察。对确实属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应该设立的派出所,例如,少数地处偏远和城乡结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的派出所,少数治安情况复杂的汽车站、码头等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派出所,参观、游览人员集中的大公园、商场、名胜古迹等维护治安的派出所,如果公安编制一时解决不了,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组织、思想、纪律作风的整顿。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按干警条件选配和训练,并实行以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请将整顿情况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