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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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