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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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2000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1年1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3月3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批复(2019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