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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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01年)
-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