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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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