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
-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
-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2018年)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2017年)
-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