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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