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我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测监控。
第四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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