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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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
- 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