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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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7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