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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