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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