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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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 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怀柔县设立北京市怀柔区的批复(2001年)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