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日全食对社会影响的专业论证报告(2009年)
-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