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坚持以乘客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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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