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
(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三)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第三条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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