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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