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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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2007年)
-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