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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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号(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