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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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2001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