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预先设定计划发行额区间,依据投标倍数等因素确定最终实际发行量的招标发行方式。
第三条
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本规程。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
第四条
弹性招标,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开展,原则上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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