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被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药用习惯的中药材。
第三条 作为药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标准管理、生产、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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