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被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药用习惯的中药材。
第三条
作为药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标准管理、生产、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