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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