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
删去第三十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202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2015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 信访条例(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