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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