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海关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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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2000年)
- 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25年)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2024年)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