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遴选100所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4年来,示范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 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1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2019年)
-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