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 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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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