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
前言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适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服务保障的主动性、协同性和前瞻性
(一)
准确把握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意义
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要求,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努力满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同时,人民法院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
建立健全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机制
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以下简称四地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切实提升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主动性、协同性和前瞻性,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全面部署。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办公室,协调四地法院共同开展相关工作。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座谈会,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行了部署。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措施》,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了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召开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全面推进长三角地区智慧法院建设和执行工作“一体化”的具体举措,指导四地高院签署《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工作“一体化”备忘录》。建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司法协同工作规划制度、联席会议机制和日常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司法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密切与国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自觉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工作全局。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法治宣传。2021年10月,第三巡回法庭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研究中心”,深入研究司法服务长三角区域协同治理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理论创新,积极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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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