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1年12月26日)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