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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