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推进印刷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