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
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
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2017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