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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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
-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