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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