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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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
-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