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 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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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200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