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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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2008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