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2018年)
- 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1年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