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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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