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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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