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通知》是新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初步形成了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对做好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二、
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年7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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