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
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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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2007年)
-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0年)
-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