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中央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业参加国务院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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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