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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