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继续保留兼职委员会议制度并调整兼职委员单位组成职责及兼职委员的请示》(国卫办报〔2014〕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人员变动情况及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对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进行相应调整。
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兼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国务院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也可委托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或联系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议题由卫生计生委提出,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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