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是当前煤炭行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反映出煤炭行业管理上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资源开发管理、行业标准和规程修订、市场准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治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要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采取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调整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二、 调整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能
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既要加强宏观管理,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也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管理手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解决当前煤炭行业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理顺职责关系,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将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的职能,交由煤矿安监局承担。
将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管理的矿长资格证颁发的工作,交由煤矿安监局承担。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工作,改由煤矿安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承担。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审核发放,以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地方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要征求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的意见,煤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安排上的工作分工,即:由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的方案,联合上报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对方案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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