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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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7年)
- 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年)
-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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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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