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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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