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为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 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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