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13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章程》。
二、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包括6个全资企业和8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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