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二、
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三、
删去第二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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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