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1959年)
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86次会議原則通过了⌊ 科学技术委員会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和进一步开展計量工作的报告 ⌉和⌊ 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 ⌉,現在發布命令如下:
一、
国际公制(即米突制,简称公制)是一种以十进十退为特点的計量制度,使用簡便,已經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现在确定为我国的基本計量制度,在全国范圍內推广使用。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通用,可以保留。
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煩,应当一律改成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間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藥,为了防止計算差錯,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計量單位,不予改革。
二、
在我国使用的英制,除了因为特殊需要可以繼續使用外,应当一律改用公制。
有些偏僻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还在繼續使用旧杂制的,应当照顧这些地区的群众習慣、民族特点和避免影响市場的交易,采取稳妥步驟予以改革。如何改革,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委員会自行决定。
海里(浬)因为是国际間广泛通用的計算海程單位,可以繼續使用。
三、
凡是采用公制的,都应当按照⌊統一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方案⌉逐步采用統一的公制計量單位中文名称;繼續沿用市制的,計量單位名称不变。方案中未規定的計量單位中文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員会制定公布施行。
四、
为了保証我国計量制度的統一,計量器具的一致、准确和正确使用,应当迅速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各种計量基准器和各級計量标准器以及地区的和企业的計量机构,构成全国計量網,进一步地开展計量工作。省、自治区、直轄市一級的計量机构,应当尽快地建立和健全起来。省、自治区、直轄市以下各級計量机构和企业的計量机构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各級計量机构統归同級科学技术委員会领导。在沒有成立科学技术委員会的地方,由各該級人民委員会指定相应的部門领导。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9年6月25日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2008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